重要通知
本规则条款可透过书面公告或拍卖进行过程中之口头宣布予以修改。任何参与竞投之人士均被视为已完全接受并同意受本规则条款之约束。
第一部分:一般原则
第一条委托代理关系
1.1圣佳艺术(香港)有限公司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将以卖家之代理人身份行事。
1.2任何拍卖品之买卖合约关系,均直接由卖家与成功竞投人订立。
1.3相关各方(包括卖家、买家及本公司)之间之完整协议应包括:
1.3.1本买家业务规则;
1.3.2 [卖家业务规则];
1.3.3拍卖图录内所刊载之任何条款、条件及通告;
1.3.4拍卖官作出之任何通知。
1.3.5于拍卖场地展示或宣布之任何公告。
第二条释义及解释
2.1在本买家业务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1「拍卖官」指本公司委任并授权进行特定拍卖之代表;
2.1.2「拍卖日期」指本公司正式公布开始特定拍卖之日期;
2.1.3「竞投人」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考虑、提交或试图提交竞投之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此定义包括该等实体之任何授权代表,但不包括本公司;
2.1.4「买家」指其竞投经拍卖官接纳为最高竞投价或要约之竞投人(包括由代理人代表之委托人);
2.1.5「买家责任费用」指本公司就拍卖品销售所产生之一切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包装、运输、储存、技术检验、研究、买家要求之鉴定服务或任何测试、调查、查询费用,以及向违约买家追讨款项所产生之费用;
2.1.6「买家佣金」指买家按照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费率应向本公司支付按落槌价之特定百分比计算之佣金;
2.1.7「本公司」指圣佳艺术(香港)有限公司;
2.1.8「估价」指在拍卖图录或其他介绍性文字中标识的拍卖品可能售出之概约价格范围不包括买家佣金;
2.1.9「落槌价」指拍卖品被拍卖官落槌决定卖给买家之价格,或于拍卖后销售中之议定出售价格;
2.1.10「拍卖品」指卖家委托予本公司进行拍卖并于拍卖会上提供出售之任何物品;
2.1.11「底价」指卖家与本公司协定之未公开拍卖品之最低价格;
2.1.12「购买价」指买家应支付之总金额,包括落槌价、买家佣金、适用税费、利息及买家应付之任何其他适用费用或收费;
2.1.13「成交日期」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中,透过拍卖官落槌或其他相应公开方式的成交表示而订立具约束力买卖协议之日期;
2.1.14「卖家」指提供拍卖品出售之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包括(如文意许可)其授权代表、遗产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但不包括本公司;及
2.1.15「储存费」指买家根据本规则就储存其购买拍卖品之应支付费用。
2.2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2.1单数词语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2.2.2凡提述本公司及买家时,统称为「双方」,个别称为「一方」;
2.2.3凡提述法例条文,包括其后任何修改、修订或重订;
2.2.4凡提述「者」或「人」的,应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社团、政府机构及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2.2.5凡提述「规则」或「条」,指本买家业务规则之条文;
2.2.6标题仅为参考而设,不影响本规则之解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任何人士(即竞投人、买家及所有相关方)参与本公司举办之拍卖会之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古董、文物及其他收藏品之拍卖。
第四条重要通告及免责声明
4.1强制遵守及尽职调查所有参与本公司举办之拍卖会之各方,特别是竞投人及买家,必须详细审阅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各方尤应注意本规则中有关本公司责任限制、限制性契约及明
示免责声明等条款。
4.2检验及责任
4.2.1各竞投人有责任于竞投前亲自检验任何拍卖品。
4.2.2凡作出竞投,即表示竞投人愿就其竞投决定及由此产生之任何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3拍卖延期或取消本公司保留完全及绝对酌情权:
4.3.1延期任何已安排之拍卖会;或
4.3.2取消任何已安排之拍卖会,若天气状况或其他原因使该等行动成为必要。在此等情况下,本公司无须就任何竞投人因此蒙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
第五条尽职调查及拍卖品状况
5.1本公司之有限尽职调查本公司对任何拍卖品之认知及评价,主要源自卖家所提供之数据。本公司既无职责亦无能力对拍卖品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竞投人确认此项限制,并同意就其可能感兴趣之任何拍卖品自行进行检查及审视。
5.2拍卖前检查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卖品均可于拍卖前进行检查。当竞投人(无论亲自或透
过代理人)参与竞投过程时,该等参与即构成确认竞投人已充分检查拍卖品,并接买家业务规则Sungari Hong Kong Auction | Prologue纳其状况及描述之准确性。
5.3拍卖品状况及免责声明
竞投人明确确认,拍卖品因其年代久远及特殊性质,可能存在瑕疵及缺陷。所有拍卖品于拍卖时均以「现状」出售,不论竞投人是否亲身出席拍卖会。尽管在展览期间可能提供状况报告,且图录描述及状况报告可能提及若干瑕疵,竞投人应注意拍卖品可能存在该等文件未明确提及之其他瑕疵。
5.4数据及意见
就拍卖品向竞投人提供之任何数据(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包括预测、图录记载、状况报告、评论或估值,均代表本公司之意见而非事实陈述。该等数据可由本公司全权酌情修改。
5.5版权免责声明
本公司或卖家均不就任何拍卖品之版权状况提供任何保证,亦不保证买家可取得所购拍卖品之任何版权。
5.6图录描述及状况报告
在符合第五条限制及第六条所列明之特定豁免之前提下,本公司按其拍卖代理人之角色,依据卖家提供之数据、适用之学术及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普遍接纳之专家意见,以合理专业谨慎之态度编制图录描述及状况报告。
第六条责任限制及法律责任
6.1一般责任限制
在符合本规则第五条及条第6.1条和第6.4条规定之前提下,本公司及卖家均不就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6.1.1数据准确性
向竞投人传达之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中之任何错误或遗漏,不论该等错误或遗漏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1.2保证及担保
向竞投人作出之任何担保或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a)卖家透过本公司向买家提供之明示保证;及
(b)根据适用法律不得合法排除之保证或条件;
6.1.3营运事项
有关拍卖或其他出售相关之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
6.2第三方财产免责声明
除非本公司为拍卖品之合法所有人,否则本公司不就卖家违反本规则承担任何责任。
6.3责任限制
在不损害第6.1条之前提下:
6.3.1最高责任限额
竞投人向本公司或卖家提出之任何索偿应严格限于:
(a)相关拍卖品之落槌价;及
(b)适用之买家佣金。
6.3.2间接损失
本公司或卖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买家遭受之任何间接或衍生性损失承担责任。
6.4不可排除之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第六条之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排除或限制本公司或卖家因下列原因产生之责任:
6.4.1欺诈性失实陈述;或
6.4.2因疏忽或遗漏导致之人身伤亡。
6.5解释
本条所载之责任限制及排除条款应根据适用法律解释,并在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适用。
第七条图录及其他描述
7.1本公司就拍卖品提供之一切描述,无论以图录、状况报告、口头陈述或书面通信等形式呈现,均构成意见表述而非事实陈述。该等描述并不构成本公司之任何声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之依据。
7.2图录或状况报告中对瑕疵或修复之任何提述仅作参考用途。竞投人有责任亲自或透过具专业知识之代表进行实地检查以核实该等状况。未载明具体状况说明不应被诠释为完好无缺或未经修复之证明。同样地,某些瑕疵之提述并不表示不存在其他瑕疵。
7.3若因印刷或摄影技术或其他制作方法之技术限制,拍卖品在图录、插图、图像记录或宣传材料中之呈现与其实际外观存在任何差异,尤其是关于色调、色彩、质地或形状等方面的差异,则应以实物为准。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拍卖品描述中引用之参考文献仅供竞投人参考,本公司既不提供原文或复印件,亦不保证所引述描述之最终性,并保留修订该等引述之权利。
第八条底价及估价
8.1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拍卖品均设有底价。一般而言,该底价不得超过拍卖前公布或宣布之最低估价。就未预设底价之拍卖品而言,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起拍价,惟不得超过最低估价。
8.2倘竞投未能达到底价而因此未成交的拍卖品,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皆不承担责任。在竞投未达底价之情况下,拍卖官有权自行决定以低于底价之价格出售拍卖品。在此等情况下,本公司支付给卖家的金额为按底价出售时应得的数额。
8.3于拍卖日期前确定之估价既非最终估值亦非具法律约束力之承诺。任何估价不应被视为最终落槌价之预测,本公司保留随时调整估价之权利。提供估价仅作参考之用,不构成最终售价之保证。
第九条竞投方式
竞投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
(a)根据本规则第十至第十二条完成登记并支付保证金,领取竞投号码,亲身出席参与竞投;
(b)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可通过填妥本公司的电话委托竞投表格,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或
(c)使用本公司认可的在线代拍服务参与竞投。Sungari Hong Kong Auction | Prologue第二部分:拍卖参与及程序
第十条登记要求
10.1个人竞投人要求个人竞投人须于拍卖日期前:
10.1.1填妥并签署规定之登记文件;
10.1.2出示政府签发之附照片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10.1.3提供现时住址证明(如水电费账单或银行结单);及
10.1.4领取号码牌。
10.2企业及其他组织竞投人要求法人实体及机构须于拍卖日期前:
10.2.1填妥并签署规定之登记文件;
10.2.2提交有效之公司注册文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股权或董事身份证明文件及适当之授权文件;及
10.2.3领取号码牌。
10.3财务尽职调查本公司保留权利:
10.3.1要求提供付款之银行数据;
10.3.2要求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10.3.3核实资金来源;及
10.3.4要求提供额外文件以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竞投号码牌规程及责任
11.1号码牌发放
本公司保留酌情权以:
11.1.1于拍卖日期前制定并公布:
(a)号码牌发放条件;
(b)号码牌领取程序;
(c)竞投资格标准;
11.1.2因应情况修改该等条件及程序。
11.2号码牌之保管
11.2.1号码牌构成现场竞投之唯一授权凭证。
11.2.2号码牌持有人必须:
(a)不得将号码牌转让予他人;及
(b)如有遗失,须立即按本公司认可之程序以书面报失。
11.3号码牌使用责任
11.3.1使用号码牌作出之所有投标均归属于已登记之号码牌持有人。
11.3.2已登记竞投人须就所有竞投牌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非:
(a)已按本公司认可之程序以书面妥为报失;并且
(b)拍卖官已于拍卖期间正式宣布该号码牌作废。
第十二条竞投保证金
12.1保证金要求
12.1.1竞投人须于领取号码牌前缴纳保证金。
12.1.2本公司应:
(a)于拍卖日期前公布保证金金额;
(b)保留修改或豁免保证金要求之酌情权。
12.2保证金结算
12.2.1就未能成功竞投且对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并无未履行义务之竞投人:
(a)保证金应于拍卖结束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及
(b)退还保证金时不计付任何利息。
12.2.2就成功竞投人而言,保证金将自动转换为购买价款之订金,并用于抵付所投得拍卖品之购买价。
第十三条公司酌情权本公司保留绝对酌情权以:
(a)拒绝任何人士参与拍卖;
(b)限制任何人士进入拍卖场地;及
(c)禁止在拍卖场地内进行摄影、录音或录象。
第十四条竞投身份及代理
除非明确证明为其他情况,所有竞投人均被视为以当事人身份进行竞投。拟以代理人身份竞投者,须于参与拍卖前向本公司提交书面代理授权文件并获本公司书面批准。若无该等授权,所有竞投行为均被视为竞投人以当事人身份所为。
第十五条电话委托竞投
15.1虽然亲身出席为参与拍卖之主要方式,本公司为无法亲身或透过代理人出席之竞投人提供替代竞投安排。竞投人可透过本公司的电话委托竞投表格进行书面委托,要求本公司代为竞投,惟本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之酌情权。
15.2欲安排电话委托竞投者,竞投人必须:
15.2.1于规定截止时间前(不迟于拍卖日期前24小时)完成所有必要委托程序;
15.2.2提交填妥电话委托竞投表格;及
15.2.3支付根据本规则所需所需之竞投保证金。
15.3竞投人如欲取消电话委托竞投安排,须于拍卖开始前不少于24小时向本公司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电话竞投规程及责任
16.1使用电话委托竞投服务之竞投人须就其竞投结果及所有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竞投人必须:
16.1.1提供准确可用于即时通讯之联络方式(例如手提电话号码);
16.1.2确保其指定通讯设备之安全控制;
16.1.3于拍卖期间亲自操作该通讯设备;及
16.1.4如失去对通讯设备之控制权或遗失通讯设备,须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更新联络信息。
16.2于电话委托竞投过程中:
16.2.1本公司应作出合理努力与竞投人建立联系;
16.2.2透过指定设备传递接收之所有通信均被视为获竞投人授权;
16.2.3竞投人须就所有竞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投人已变更即时通讯方式且该变更已以书面提交并获本公司批准。
16.3在任何情况下,如无法联系或在使用该通讯设备过程中出现任何错误或中断,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电话委托竞投服务免责声明本公司提供电话竞投作为便利竞投参与之免费服务。鉴于该服务之无偿性质,Sungari Hong Kong Auction | Prologue本公司及其雇员概不就竞投失败、通信故障、错误、遗漏、疏忽或无法代竞投人执行竞投承担任何责任。本全面免责声明涵盖电话竞投过程之所有方面。
第十八条拍卖官之权力
18.1拍卖官就行使下列权力及权限保留绝对及不受约束之酌情权:
18.1.1接受或拒绝任何竞投;
18.1.2决定拍卖进行方式;
18.1.3撤回、分拆或合并拍卖拍卖品;
18.1.4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拍卖期间或拍卖后之争议:
(a)确定成功竞投人;
(b)继续或取消拍卖;或
(c)重新拍卖有争议之拍卖品;
18.1.5订立其认为适当之起拍价及加价幅度;
18.1.6通过作出竞投、连续竞投或响应其他竞投人之竞投,代表卖家竞投直至底价;
18.1.7采取其认为合理必要之任何其他行动。
第十九条无底价拍卖品
就无底价拍卖品而言,在未有竞投之情况下,拍卖官保留酌情权订立起拍价。若起拍价未能吸引竞投,拍卖官可逐步降低要价直至有竞投者开始竞投一旦竞投展开,拍卖官应继续以递增价格进行拍卖程序。
第二十条显示系统及免责声明
为方便竞投人,本公司可于拍卖期间使用图像投射系统或其他显示技术。透过该等系统呈现之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品编号、物品图象、价格及货币兑换率,仅作参考之用。本公司明确声明对于显示信息之不准确、错误或遗漏而产生之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财务条款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
当拍卖官确认最高竞投价(通常以落槌或拍卖官以其他方式表示),卖家与买家之间即告成立具有约束力之买卖合约。此时,成功竞投人转变为买家身份,与购买相关之一切权利及义务即告生效。
第二十二条费用及佣金
22.1买家佣金
竞投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家。买家应支付本公司佣金,其计算方式如下:
22.1.1每件拍卖品的落槌价中,在港元5,000,000或以下之部分,该部分金额的佣金以20%计算;
22.1.2超过 港元5,000,000至 港元20,000,000之部份,该部分金额的佣金以17%计算;及
22.1.3超过港元20,000,000之部份,该部分金额的佣金以14%计算。
22.2买家须另行承担所有适用之买家责任费用,并同意本公司根据[卖家业务规则]向卖家另外收取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税项
买家向本公司支付之所有款项净額不包括任何货物、服务或其他增值税项(不论由香港或其他地区征收)。根据现行适用法律,买家须自行承担支付任何可能适用之税项或征费。
第二十四条结算期限
不论拍卖品是否需要出口、进口或其他许可证,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买家必须于拍卖日期起七(7)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并提取拍卖品。买家另须支付所有适用之运费及保险费、包装及处理费、出口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结算货币
25.1港币为预设之结算货币。
25.2若买家选择以其他货币支付,兑换汇率应按以下其中一项计算:
25.2.1买家与本公司双方协定之汇率;或
25.2.2买家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香港汇丰银行公布之汇率。
25.3买家须承担所有将外币兑换为港币之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服务费、佣金费用及本公司因将外币兑换为港币而产生之任何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转移
本公司向买家交付拍卖品并不构成所有权转移。在买家完全履行所有财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其部门、附属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本公司及/或卖家保留对拍卖财产之占有权、留置权及其他法律救济。
第二十七条风险转移
27.1拍卖品的风险将于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转移予买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27.1.1买家提取所购拍卖品;
27.1.2买家向本公司全额支付购买价;或
27.1.3拍卖日期起的七(7)日届满。
27.2任何上述该等事件发生后,拍卖品相关之所有风险均由买家独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拍卖后提货程序
28.1买家必须于成交日期起七(7)日内在本公司指定处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提取所购拍卖品。买家应自行承担于风险转移后为所购拍卖品投保的责任。
28.2若买家未能于成交日期后规定之七(7)日期限内提取拍卖品,买家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期间相关拍卖品之储存费、手续费及保险费。此外,买家须就该延长期间对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
28.3尽管本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继续保管拍卖品,本公司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拍卖品之任何损坏或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损坏或损失之原因或情况为何。
第二十九条包装、运送及辅助服务
免责声明
29.1本公司可酌情为买家提供包装及Sungari Hong Kong Auction | Prologue处理服务,惟须遵守以下规定:
29.1.1该等服务仅为便利而提供;
29.1.2所有相关风险完全由买家承担;及
29.1.3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导致之玻璃、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或其他类似物品之损坏概不承担责任。
29.2本公司对本公司推荐之第三方包装或运送服务提供者造成之错误、遗漏或损坏概不负责。
第四部分:保证及责任
第三十条进出口及许可证
30.1买家须负责取得拍卖品之进出口许可证及濒危物种相关许可证。未能取得所需许可证或延迟取得该等许可证均不得作为取消购买或延迟付款之理由。本公司对未能完成或提交出口或进口所需文件而产生之任何责任概不承担。
30.2倘买家要求本公司代为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有权收取额外服务费,惟不保证能取得许可证。本公司及卖家均不就拍卖品是否受进出口限制或禁运所限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
第三十一条逾期付款的补救措施与
强制执行
若买家未能依据本规则或与本公司协定之任何付款安排全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1.1若买家未能于成交日期起七(7)日内全额结清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向买家追收全部或部分欠款;
31.2若买家未能于成交日期起七(7)日内全额结清,除非双方另有协定,本公司将于成交日期第八日起,就欠付金额按日收取0.03%之利息,直至买家付清全额为止;
31.3本公司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对拍卖品进行投保、搬运及储存,相关风险及费用由买家承担;
31.4本公司有权就买家延迟或拒绝付款所致之利息损失向买家提起损害赔偿之法律诉讼;
31.5本公司可留置买家在本公司投得之拍卖品或其他拍卖品,以及本公司持有之买家其他财产或权利,因留置产生之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买家承担。若买家未能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本公司可在发出留置权通知后三十日内处置该留置物。若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抵偿买家应付款项,本公司可进一步追索;
31.6若买家未能于成交日期起九十日内全额结清购买价款,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撤消交易(但无义务),并保留追讨因撤消交易而造成之一切损失之权利;
31.7本公司可以将买家在任何交易中应收本公司之任何款项,抵销买家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项;
31.8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将买家支付之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家应向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之款项;
31.9本公司保留拒绝接受买家或其代理人日后竞投之权利,或要求其在接受其竞投前支付拍卖保证金;
31.10鉴于拍卖品交易具有特殊性,不论卖家或买家违约,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均不足以弥补损失。因此,三方同意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令,要求违约方履行其于本规则或其他相关文件项下之义务。
第三十二条逾期提取拍卖品之补救措施若买家未能于成交日期起七(7)日内提取所购得之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32.1本公司可为拍卖品投保及/或予以储存,由此产生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成交日期起之第三十一条所述储存费)及风险,均由买家承担。买家须于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后(包装、搬运、运输及保险费用由买家承担)方可提取拍卖品;及
32.2买家应承担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提取拍卖品所产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限保证
33.1根据本公司的合理评价,膺品是指故意仿制的物品,并隐瞒其来源、原产地、年份、文化或其他相关信息,且该等正确描述未列于拍卖图录中(考虑任何专有术语)。任何拍卖品的损坏、修复或修改(包括重新上漆)均不视为膺品。
33.2本保证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33.2.1图录内容乃基于成交日期当时学者或专家之普遍共识,或内容显示有相互冲突之意见;
33.2.2于成交日期,证明拍卖品为赝品之唯一方法并非当时可获得或普遍认可的,或者是价格过高或用途不切实际的;
33.2.3可能已对拍卖品造成损害或以其他方式降低(依本公司之合理意见)拍卖品之价值;
33.2.4根据拍卖品之描述,该拍卖品并未失去任何重大价值。
33.3本保证的有效期限为成交日期起五(5)年内,仅供买家使用,且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为了根据本保证提出申请,买家须:
33.3.1于获悉任何质疑拍卖品真实性或属性之信息后三(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拍卖品编号、购买日期及认为其为赝品之理由;
33.3.2将拍卖品以与销售时相同的状态退还予本公司,并能够转让其法定所有权,且在成交日期后并无任何第三方申索。
33.4对于现代及当代艺术的特殊规定
对于现代及当代艺术品、中国油画和中国书画,尽管当前学术界尚无法对这些类别提供确切说明,本公司保留在拍卖成交日期后一(1)年内取消被证实为膺品的相关交易的权利;已支付的款项会根据本规定退还给买家,但买家必须在拍卖成交日期起一(1)年内提供证据,证明该拍卖品为膺品。
33.5本公司可根据酌情原则豁免上述Sungari Hong Kong Auction | Prologue任何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买家提供两名被双方认可的独立专家报告,相关费用由买家承担。本公司无需遵循买家提供的任何报告,并保留寻求额外专业意见的权利,该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资料收集及处理
34.1.为推展拍卖业务,本公司可对拍卖过程进行审计或录像。本公司获授权直接向竞投人收集个人资料,并从第三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机构)获取与竞投人有关之数据作信用核实用途。所有该等收集之数据应由本公司予以保密处理及保管。尽管有此等保密义务,本公司可为提升服务、客户分析及满足竞投人需求之目的,在其企业集团内(包括其部门、关
联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传播相关数据。
34.2.本规则所规管之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可在法律允许之合理期限内保留及使用所收集之个人资料。竞投人及买家有权通过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提交书面要求,在支付合理行政费用后,查阅及/或修改本公司所保留其个人资料。
34.3.为竞投人利益,本公司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仓储公司)披露某些个人资料。通过参与本公司拍卖,竞投人明确承认并同意上述资料收集、处理、保留及披露政策。
第三十五条拍卖数据之权利
35.1.卖家授予本公司就所有委托拍卖之拍卖品进行摄影、制作插图、编制图录及制作其他视觉材料及宣传材料之权利及授权。上述视觉材料及宣传材料之一切知识产权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权使用及/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支付补偿。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该等材料。
35.2.本公司及卖家并未就任何拍卖品是否受版权保护或买家是否将取得拍卖品之任何版权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陈述或保证。
第三十六条通知
36.1.竞投人及买家有义务通过规定之竞投登记文件或本公司批准之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其现时有效之通讯地址及联络数据。该等联络数据如有任何后续修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36.2.就本规则而言,通知应限于通过专人送递、邮政送达、传真传送、电子邮件或本公司指定流动应用程序(「APP」)传送之书面通信。通知应被视为已妥为送达:
36.2.1专人送递:于送达相关方地址时;
36.2.2邮寄送达:于投递日期后第七(7)日;
36.2.3传真传送:于传真装置显示成功传送确认时;
36.2.4电子邮件:于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所示传送时间;
36.2.5 APP:于传送日期,该日期应被视为竞投者及买家之收件日期。
第五部分: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可分割性
若本规则之任何条文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成为或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之其余条文应维持完全有效,且所有相关方应继续受其约束。
第三十八条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38.1.适用法律
本规则、相关交易及因参与拍卖而产生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争议,均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38.2.专属管辖权
买家及竞投人承认香港法院对于因本公司举办之任何拍卖而产生之任何争议(下称「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38.3.延伸管辖权
本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仅为本公司之利益而设。买家及竞投人确认本公司有权在不受限制之情况下,于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本公司可在任何数量之司法管辖区同时进行多项诉讼程序。
第三十九条语言效力
本规则以中文版本为准。英文版本仅供参考之用。倘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异之处,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条版权及使用限制
40.1使用限制
本公司对本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版本拥有专有所有权并保留一切版权。
40.2使用限制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严禁:
40.2.1对本规则进行商业利用;
40.2.2复制本规则;
40.2.3将本规则存储于任何信息检索系统;及
40.2.4以任何形式传播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适用条款
41.1.本规则仅适用于即将举行之拍卖会,本公司保留不时更新本规则之权利。
41.2竞投人及买家在其后之拍卖会中应受当时适用之买家业务规则约束。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
在一般营运过程中,本公司拥有对本规则之专有解释权;若买家、卖家与本公司之间发生法律争议,则由具管辖权之法院拥有解释权。